知识点: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为“三个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贯彻执行“三个规定”,2019年8月出台《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2020年4月制定《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推动全国检察机关落实好“三个规定”。
贵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倡议书
为进一步推进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向纵深发展,当前,贵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顽瘴痼疾,特向您发出如下倡议:
一、领导干部,请自觉做到:
(一)不以任何形式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打听案情;
(二)不以任何形式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不以任何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二、全院工作人员坚决做到:
(一)坚决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坚决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三)坚决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四)坚决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
(五)坚决全面、如实记录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六)坚决不泄露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七)坚决不向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八)坚决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
(九)坚决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
(十)坚决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十一)坚决不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广大人民群众请做到:
(一)不要请托领导干部、政法干警过问案件、打听案
情、干预司法,不与其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
(二)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三)不传播、扩散、编造或煽动他人编造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公正执法司法的不当言论。
“三个规定”是独立、公正、廉洁司法有力的制度保障。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我院落实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进行监督,我们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