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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国铁集团联合发布涉铁路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0-12-24  作者:  新闻来源:法制网  【字号: | |

  开发房地产,建筑物距离铁路桥梁外侧不足15米;在禁牧区放养马匹,马群屡次逼停列车;高铁沿线两侧存在一批抽水井,可能导致铁路桥墩出现区域性沉降,危及高铁运行安全……

  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10起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人深省。

  建筑物离铁路太近 

  【办案经过】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武汉钰灏置业公司在武孝城际铁路附近开发建设还建房项目。按照规划,建成后的主建筑物共26层,距离铁路桥梁外侧14.89米,远低于湖北省“建筑物后退铁路干线不小于20米”的标准;小区围墙距离铁路桥梁外侧8.76米,未达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12米距离,存在高铁运行和群众生活双重安全隐患。

  在施工现场开挖基坑深度约7米之时,2020年5月,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发现该线索并立案,在调查核实后向孝感市孝南区规划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规划局书面回复:撤销了前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指导武汉钰灏公司重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办案中,武汉铁检院还发现《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试行稿)》规定的建筑物退让铁路距离为12米,因此向孝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制定合法合理的技术标准并下发实施。目前,孝感市规划局已明确告知辖区各规划部门在具体工作中不再适用该试行稿,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执行。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办案中注重风险预防理念,防未病、治未然。针对已经规划、尚未施工的房地产项目可能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问题,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撤销违法的规划许可,既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也避免“米已成炊”后再整治所需的巨大经济成本。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作出规划许可的上级规划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其清理、完善相关技术规定,从根本上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违规放牧危及行车 

  【办案经过】包兰铁路是中国第一条沙漠铁路。近两年来,包兰铁路中宁县石空镇至余丁乡区段多次发生村民放养马匹跨越铁道、逼停列车事故,特别是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据不完全统计,至少发生14次马群在铁路边食草、穿越等危险情形,并发生3次逼停列车事件。

  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在调查查明基础上,联合中宁县政法委护路办共同主持召开安全隐患整治推进会,向中宁县自然资源局和余丁乡政府公开宣读并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禁牧封育管护职责,对违反禁牧者进行处罚,做好村民教育监管。同时,检察机关还结合铁路安全事故案例和图片,对村民们进行现场法治宣传。

  随后,中宁县自然资源局和余丁乡政府联合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整治偷牧专项清理活动,共出动150余次,对包兰铁路沿线采取拉网式巡查。县自然资源局与各乡镇建立联合巡查长效机制,成立联合稽查队,组织网格员加大巡查力度,确保禁牧封育、生态保护、铁路安全目标全面实现。截至目前,该路段再未出现马匹逼停列车等危及铁路运行安全的情况。

  【典型意义】部分牧民在禁牧区放养马匹,并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既违反了禁牧封育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又严重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检察机关政法委护路办参加隐患整治推进会,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禁牧封育、保护生态、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责任,推动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清理。同时,结合办案开展法治宣传,注重保护牧民合法增收,促使地方政府就牧民的合法利益做出妥善安排,切实保障基本民生,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禁采区内违法取水 

  【办案经过】山西境内大西高铁沿线两侧地下水禁采区范围内共有52口抽水井,跨涉8县(市),主要用于周边群众日常生活饮水或农业灌溉。在高铁沿线地下水禁采区抽水,既可能造成局部地区水资源衰减并伴随地下水污染,影响水质,也可能导致高速铁路桥墩出现区域性沉降,危及高铁运行安全。

  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经现场核查:大西高铁修建以前,涉案抽水井均已存在,如果立即封闭,会给当地居民生活生产带来极大不便。为此,临汾铁检院向涉案8个县(市)水利局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违法抽取地下水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与沿线8个县(市)政府、护路办、水利部门、发改委,17个乡(镇)党委政府及铁路单位加强沟通协调,立足统筹隐患治理和保障民生,促进协同治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各相关县(市)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整改,结合当地实际,采用集中供水管网铺设、重新选定替代水源方位或直接补偿等方式解决群众用水问题。目前,涉及3县(市)的4眼违法抽水井已完成封填,涉及5县(市)的48眼违法抽水井已制定替代水源处置方案,申请资金、凿井、填井等替代水源置换工作正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在铁路沿线地下水禁采区打井取水,因历史问题和现实困难交织,整改难度较大。临汾铁检院充分发挥跨区划管辖的办案优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理念,以专项行动为抓手,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综合运用封填、替代水源等整治手段,统筹保障涉及高铁运行安全的国家利益和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民生利益。

  非法采砂存在隐患 

  【办案经过】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的大沙河是重要的行洪河道之一,受利益驱使,盗采河砂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位于开发区范围内的京广高速铁路、京港澳高速公路大桥河道附近禁采区,发生多起非法采砂案件,部分大桥桥墩基础裸露,可能导致桥梁变形、塌陷,严重危及高铁大桥运输安全和高铁运行安全。

  经实地勘查,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邢台市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水务局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对已经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快处理。收到检察建议后,邢台市水务局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联合开发区农业办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从四个方面进行整改,包括对高铁大桥桥墩进行加固、加大河道巡查和监管力度等。

  2019年6月,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武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最终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并要求将盗采砂坑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在高速铁路大桥附近河道禁采区内非法采砂,不仅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到破坏,也给高铁运输安全、河道行洪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一方面,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实现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铁路基础设施的双重目的;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刑事惩罚,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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